工伤救济途径包括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不满意等情况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工伤的救济途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近亲属,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拓展延伸
工伤出院后,单位是否有责任继续提供治疗?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出院后,单位有责任继续提供治疗。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括提供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服务。工伤出院后,如果治疗尚未完全,单位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员工能够得到必要的治疗和康复。如果单位拒绝继续提供治疗,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应意识到,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是法律赋予的义务,应积极履行相关责任。
结语
工伤救济途径多样,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服可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可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出院后,单位应继续提供治疗,如遭拒可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单位应履行保障员工健康和权益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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