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但前提是这些申请人必须具备另一个国家的公民权或永久居留权,才能主动放弃加国永久居留权。申请人若未满18岁,须获所有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方可申请。
根据规定,移民部收到“主动抛弃永久居民身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且书面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即被取消,不能享有相关社会福利,亦不得申请公民入籍,正在审理中的公民入籍申请亦将取消。但抛弃永久居留权的申请仅止于个人,不影响其家庭成员,除非他们也申请放弃。若申请人有尚在审理中的家庭团聚移民申请案,也将立即中止,抛弃身分的申请一获准,家庭团聚申请也同时遭拒,不退还申请费。申请人若在加国境内申请抛弃居留权,获准后身分直接转换为临时访客,无需另行申请访客签证,可继续在境内停留六个月,若想停留更长时间,到期前须申请延签,除非取得移民部同意,否则停留期间不得工作或就学。若在海外申请,获准后想进入加拿大须先申请访客签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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