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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房产纠纷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08: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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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房产纠纷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尽管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分割虽然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但基于夫妻特点的身份关系引发的纠纷,仍然应该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性质,依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一、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确定是按照被告所在地进行确定。即按照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得利属于债务纠纷,因此按照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并且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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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尽管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分割虽然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但基于夫妻特点的身份关系引发的纠纷,仍然应该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性质,依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一、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确定是按照被告所在地进行确定。即按照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得利属于债务纠纷,因此按照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并且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尽管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分割虽然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但基于夫妻特点的身份关系引发的纠纷,仍然应该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性质,依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确定是按照被告所在地进行确定。即按照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得利属于债务纠纷,因此按照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并且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应区分两种情况。1、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则不能约定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三、民法典抚养费纠纷由什么法院管辖

依据我国民法典,抚养费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赡养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因此在不存在特殊的被告就原告的情况下,抚养费案件一般是原告就被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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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房产纠纷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尽管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分割虽然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但基于夫妻特点的身份关系引发的纠纷,仍然应该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性质,依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一、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确定是按照被告所在地进行确定。即按照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得利属于债务纠纷,因此按照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并且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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