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侵权判定标准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01:13:56
包装侵权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被指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二是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导读法律分析。被指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二是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律分析:
被指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二是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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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侵权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被指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二是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