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企业发行债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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