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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限额有何规定?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02: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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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限额有何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实收股本总额。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其登记注册时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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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实收股本总额。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其登记注册时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实收股本总额。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其登记注册时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一、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

公司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登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除外。新《公司法》还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分为采取发起设立的和采取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其登记注册时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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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限额有何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实收股本总额。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其登记注册时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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