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条复印件,在无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很难被法院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六十九条规章,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纪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借口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综上,可以看出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是否能够与借条原件核对无误。若您手上的借条原件尚存或与对方所持借条一致,那么大可放心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章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章的,依照其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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