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财产权利,并以财产承担债务责任。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全部偿付义务的债务形式。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农村合作社是否有连带责任
农村合作社是法人组织,以农村合作社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破产清算。所以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责任。
二、什么是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是连带之债的一种,数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的债务。
结语
农村合作社作为法人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并对债务承担责任。然而,一般情况下,农村合作社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全部偿付义务的债务形式。简而言之,连带债务要求数个债务人共同承担全部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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