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程消防设计、施⼯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条特殊建设⼯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本规章。
本规章所称特殊建设⼯程,是指本规章第⼗四条所列的建设⼯程。
本规章所称其他建设⼯程,是指特殊建设⼯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消防设计的建设⼯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政区域内建设⼯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作。
跨⾏政区域建设⼯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作,由该建设⼯程所在⾏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互联⽹技术等信息化⼿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作,建⽴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员的信⽤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执⾏。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图、消防设施平⾯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作⼈员,以及建设、设计、施⼯、⼯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拓展内容:消防行动主要有:①查明火情及受损情况,了解火灾现场的地形、风向,起火建筑的结构、出入口,被困人员的情况等。②实施现地指挥,组织力量迅速赶往火场,根据火灾性质选用灭火剂和消防装备,根据火场情况正确运用灭火战术,主要方法包括阻火、设立隔火带、封锁火道、扑灭余火和看守火场等。③迅速抢救被困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转移后送离。④及时撤离或隔离火场附近的危险物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消防使用水和化学灭火剂,利用消防车、灭火器、机动水泵等器材实施灭火。坚持先人后物、先控后灭和确保重点的行动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二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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