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因强制、威胁等原因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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