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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阶段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06: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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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阶段

一、刑事案件侦查羁押阶段。(一)拘留(最长37日)。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二)逮捕。1、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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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刑事案件侦查羁押阶段。(一)拘留(最长37日)。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二)逮捕。1、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一、刑事案件侦查羁押阶段

(一)拘留(最长37日):

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二)逮捕:

1、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侦查羁押期限包括拘留吗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最新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如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也是对于相关人员的利益保护,因为不能有关机关不能侦破案件而对有关人员一直羁押,这样也是侵犯人权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三、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有多长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二)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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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阶段

一、刑事案件侦查羁押阶段。(一)拘留(最长37日)。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二)逮捕。1、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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