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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5 16: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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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知情的侵权人也需要承担停止销售该产品,提供购买渠道以协助查办伪劣产品来源等侵权责任,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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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知情的侵权人也需要承担停止销售该产品,提供购买渠道以协助查办伪劣产品来源等侵权责任,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知情的侵权人也需要承担停止销售该产品,提供购买渠道以协助查办伪劣产品来源等侵权责任,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由此可见,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同时规定了,如果侵权人不知情,并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知情的侵权人也需要承担停止销售该产品,提供购买渠道以协助查办伪劣产品来源等侵权责任。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构成侵权行为吗

1.确认对方主张的权利商标是否是注册商标。可要求对方提供注册商标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查询该注册商标信息是否属实。比对已方销售的商品上所附商标与对方主张的权利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2.确认对方是否是商标注册人或权利人。核实对方与商标注册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

3.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暂停销售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4.积极收集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进货单据、交易结算单据、合法发票等。

5.与对方积极沟通,必要的情况下,考虑和解。

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软件复制品算侵权吗

不构成。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构成侵权。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什么

侵犯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犯商标专用权有哪些行为

侵犯商标专用权有以下这些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例】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苗某忠在无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在文安县其本人住所生产标注某某有限公司(日本)某某注册商标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并外销获利。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苗某忠先后将其生产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向本市及河北省个体经营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苗某彬明知苗某忠生产、销售的口罩系假冒某某注册商标产品,仍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经鉴定,涉案口罩不是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系某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忠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进行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苗某彬主观上明知苗某忠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实施分装、运输等帮助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人苗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苗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苗某忠、苗某彬均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彬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苗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被告人苗某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商品及包装纸盒、作案工具自动薄膜封口机1台、口罩机1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全部没收。 该内容由 郝凯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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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知情的侵权人也需要承担停止销售该产品,提供购买渠道以协助查办伪劣产品来源等侵权责任,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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