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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5 0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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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

第一条为简便、快捷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简易程序。第二条对于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可以确定由独任仲裁员使用简易程序。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事项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反请求、或变更请求、举证时间、交换证据时间、选定独任仲裁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被申请人(第三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五条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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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条为简便、快捷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简易程序。第二条对于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可以确定由独任仲裁员使用简易程序。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事项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反请求、或变更请求、举证时间、交换证据时间、选定独任仲裁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被申请人(第三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五条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条为简便、快捷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简易程序。

第二条对于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可以确定由独任仲裁员使用简易程序。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事项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反请求、或变更请求、举证时间、交换证据时间、选定独任仲裁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

被申请人(第三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五条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仲裁申请后,发现中止、终结情形的,仲裁程序应当终止,仲裁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六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不能选定的或选定不一致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放弃选定独任仲裁员的,第三人可以选定独任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开庭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第八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第三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第九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第三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条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纪律、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十一条仲裁庭应当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平等、有序陈述的机会,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仲裁员按下列顺序组织好质证和答辩:

1、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辩;

2、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

以上就是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具体是什么的解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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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

第一条为简便、快捷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简易程序。第二条对于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可以确定由独任仲裁员使用简易程序。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事项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反请求、或变更请求、举证时间、交换证据时间、选定独任仲裁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被申请人(第三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五条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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