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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地方各种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5 0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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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地方各种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有。(一)供役地权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二)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妨害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一、地役权是否单独抵押。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和抵押。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二、地役权合同生效时间。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即生效,地役权合同一生效,地役权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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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有。(一)供役地权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二)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妨害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一、地役权是否单独抵押。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和抵押。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二、地役权合同生效时间。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即生效,地役权合同一生效,地役权就成立。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有:

(一)供役地权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

(二)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妨害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

一、地役权是否单独抵押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和抵押。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地役权合同生效时间

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即生效,地役权合同一生效,地役权就成立。

地役权的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登记不是地役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抵押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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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地方各种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有。(一)供役地权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二)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妨害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一、地役权是否单独抵押。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和抵押。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二、地役权合同生效时间。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即生效,地役权合同一生效,地役权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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