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是每个涉及到公司变更都要提交的,工商部门要求的),法人签字、盖公章;
2、股东会决议(关于注册资金变更的股东会议);
3、新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
6、股东出资情况表(加盖公司);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工商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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