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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档案保留多长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09: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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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档案保留多长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一)永久保存的档案:1、反革命罪犯、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罪犯、重要知名人士(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各行业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材料;2、大案、要案的主犯和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刑事犯的档案材料。(二)长期保存的档案: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犯的档案材料。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劳教人员档案材料。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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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一)永久保存的档案:1、反革命罪犯、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罪犯、重要知名人士(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各行业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材料;2、大案、要案的主犯和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刑事犯的档案材料。(二)长期保存的档案: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犯的档案材料。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劳教人员档案材料。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一)永久保存的档案:1、反革命罪犯、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罪犯、重要知名人士(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各行业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材料;2、大案、要案的主犯和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刑事犯的档案材料;3、与反革命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4、判决书、决定书、出监(所)鉴定表、释放解教证明书存根,罪犯、劳教人员卡片,档案销毁报告、审批意见书、销毁清册(单);5、其他应永久保存的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材料。(二)长期保存的档案: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犯的档案材料。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劳教人员档案材料;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三)短期保存的档案:1、一般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罪犯档案材料;2、过失犯罪的罪犯档案材料;3、一般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4、其他应短期保存的档案材料。,法律依据:《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

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

第十条 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

1、反革命罪犯、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罪犯、重要知名人士(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各行业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材料;

2、大案、要案的主犯和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3、与反革命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判决书、决定书、出监(所)鉴定表、释放解教证明书存根,罪犯、劳教人员卡片,档案销毁报告、审批意见书、销毁清册(单);

5、其他应永久保存的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

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三)短期保存的档案:

1、一般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罪犯档案材料;

2、过失犯罪的罪犯档案材料;

3、一般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其他应短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和死亡后,其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及所属监狱、劳教所分级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或随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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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一)永久保存的档案:1、反革命罪犯、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罪犯、重要知名人士(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各行业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材料;2、大案、要案的主犯和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刑事犯的档案材料。(二)长期保存的档案: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犯的档案材料。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劳教人员档案材料。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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