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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违约金最高限是多少?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0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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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违约金最高限是多少?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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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违约金约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劳、上海等地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条件,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约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却没有为违约金的约定限制条件,用表面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就约定违约金确立一个前提条件,即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性质等合理确定。

一、服务期违约金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结果。服务期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结果,这体现了合同中的合意原则,即对提供技能服务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双方关于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该项服务期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为前提,为何可以约定服务期,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提升了劳动者的知识水平,而且用人单位为此付出了费用,劳动者理应在公司服务一定的时间,也是对公司培训的回馈。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一定数额限制,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5、服务期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可达到以下立法目的:

(1)降低劳动者流动;

(2)确保用人单位成本支出的回收和获利;

(3)提升生产技能。

二、毕业生三方协议违约金怎么写

总的来说,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它主要是适用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过,就是有效。若违约就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与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来请求适当减少金额。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首先劳动合同是两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三方协议”顾名思义,协议主体为三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第三方。

其次,“三方协议”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处于平等法律地位;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在劳动合同的制定和履行中处于不平等地位。

最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建立劳动合同时,“三方协议”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签订的协议。最后,劳动合同是对劳资双方履行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和规范,“三方协议”是围绕建立劳动关系这个行为而对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它形成于劳动关系建立前,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性质,“三方协议”的制定和履行均应当遵照《民法典》的规定。

违约金条款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一方违约了,就应当按照“三方协议”中违约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愿意签署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大多参与校招,面对的都是应届生,其违约不雇佣毕业生的可能性很小。多数情况下,都是毕业生想要悔约,但是受制于违约金。在三方协议中订立违约责任条款对于毕业生而言并无益处,只算是用人单位将毕业生留在身边的一个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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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违约金最高限是多少?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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