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房产证准备的证件如下:
1、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查档;
2、查档属实后,出具遗失证明;
3、在报纸和媒体上发布遗失公告;
4、公告期届满后,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5、提交身份证明、遗失证明等材料;
6、审批后,发放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和复制房地产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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