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丧命保险规则由丧葬补贴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贴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贴费
丧葬补贴费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准则。
2.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工人丧命性质确定,因病丧命的,按工人病故时的10个月的薪水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薪水额发给;准许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薪水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人丧命后,由其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工人丧命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贴
(1)工人丧命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能够根据“困难大的多补贴,困难小的少补贴,不困难的不补贴”的原则,予以定期或临时补贴。遗属生活困难补贴准则,通常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准则。
(2)遗属补贴费按应享受遗属补贴的人数和准则计量,其总额不得超出死者生前的薪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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