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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未签合同,如何维权?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2 02: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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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未签合同,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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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违法,兼职人员不能要求赔偿。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无强制规定。全职人员兼职需不影响本职工作,如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兼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不一定要签订,不签订不违法,但对于正式员工,用人单位需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没有,用人单位未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违法行为,兼职人员不能要求赔偿。

兼职人员有两种,一种可是从事全职工作的劳动者,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精力而从事全职以外的工作任务;另一种是可以称之为“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了规定,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选择签订口头协议,从其字面意思来看,《劳动合同法》对于签订口头协议没有强制规定。故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兼职,用人单位不予之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不违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并不鼓励全职人员进行兼职,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允许职工在8小时工作任务外,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前提是不影响本职工完成工作。如果因为兼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法规做出了赔偿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对于此类人员从事兼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规定了兼职工作如果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如何对损害进行赔偿。因此,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工作的,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是不违反法律的。

兼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同不一定要签订的,不签订不是违法行为,所有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劳动者赔付补偿金,但是如果是正式员工,那么用人单位就有必要跟劳动者进行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是属于犯法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给劳动者。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出结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兼职人员不能要求赔偿。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兼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全职员工从事兼职工作,用人单位则有义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需要支付赔偿金给劳动者。因此,兼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同签订并非必须,但对于全职员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所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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