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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患者寻求赔偿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2 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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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患者寻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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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医疗事故级别和具体情况。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工作损失费、残疾电器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安慰等。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不同,同一级别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也不相同。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由责任医疗机构支付。

法律分析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属于哪一级,还要考虑属于哪一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不能相同,同一级别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不能相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用: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计算,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工作损失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工作损失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工作损失费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工作损失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资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的3倍以上3倍以上的,按照医疗事故的3倍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的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医疗事故发生的30岁以上的医疗费用;无固定收入计算,按照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医疗事故发生的30岁以上的30岁以上,按照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的平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的平均年度计算。

(6)残疾电器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电器的,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普及电器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贴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户籍所在地或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死者或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实际扶养和无劳动能力为限。16岁以下的,支持16岁。16岁以上但无劳动能力的,支持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证支付。

(10)住宿费: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标准计算,并凭证支付。

(11)精神损害安慰: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年平均生活费用计算。参加医疗事故的,参加医疗事故的近亲属人数不超过6年,参加医疗事故的,参加医疗事故的,参加医疗事故的最长不超过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结语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没有统一的金额。赔偿金额的确定涉及医疗事故的级别和具体情况。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不同,同一级别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也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工作损失费、残疾电器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安慰等项目,具体金额需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并由责任医疗机构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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