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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临时工的工伤赔偿?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1 04: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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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临时工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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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临时工工伤赔偿责任由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参保是法律规定的,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将面临处罚。工伤的认定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职业病、工作期间外因工受伤、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等。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中受伤以及军队伤残复发也被视为工伤。

法律分析

一、临时工工伤由谁赔偿

1、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赔偿责任承担如下:

(1)、如果用人单位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临时工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责任则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将面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补缴费用的处罚。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除了一些明确的情形外,如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职业病等,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此外,一些突发疾病死亡、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军队退役伤残复发等情况也可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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