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的承担方式包括:
1、连带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一般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此外,一般担保人在主债权履行期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忽视行使权利,使财产不能执行的,担保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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