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干股东一般是指具有股东形式特征,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股东的对外宣传已经完成,一般来说,其他股东为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引进人才自愿出资,也同意或者认可,因此,应确定其股东资格,即使其他股东没有为其实际出资,也应认定其股东资格,未出资部分没有其他约定的,按违约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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