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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浅析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05 18: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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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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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浅析

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本位法律意识的强化,要求刑事侵权给予精神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已广泛确立,而在刑事立法中却予以否定,显然在逻辑上及法理上都是值得怀疑的,本文通过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建议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被害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精神损害一般都是无形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在民法领域得到确立,《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该条规定被学者们视为近代世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早法律渊源。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调整民事关系的实际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实践上直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性。在民事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出现的。而在刑事领域,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均遭驳回,例如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麻*旦仅获得了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规范性质上看,该款规定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不是禁止性规范,法律只规定了被害人有权主张经济损失或物质损失,并未禁止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程序上讲,应以刑事诉讼法为主,辅之于民事诉讼法,在实体处理上,则应以民事法律为主,辅之于刑事法律。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实际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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