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执行分为即时执行、暂缓执行和不予执行三种情况。即时执行需要开具通知书,由民警送达拘留所执行;暂缓执行需要法制部门审查申请,评估社会危险程度,批准后填写审批表和决定书;不予执行需要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填写审批表并提出建议,经领导审批后制作决定书。
法律分析
(一)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二)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三)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拓展延伸
拘留前的法律程序与适用规定
拘留前的法律程序与适用规定是指在对个人进行拘留之前,法律所规定的必要程序和适用的法规。这些程序和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拘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拘留前的程序包括警方的调查、证据收集、逮捕令的申请和审查等,确保拘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适用规定则涉及拘留的时限、拘留期间的权益保障、律师代理等方面,以保障被拘留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拘留前的法律程序与适用规定的遵循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结语
拘留前的法律程序与适用规定的遵循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即时执行要求民警严格按照规定开具通知书、送达拘留所执行,并存档备查。暂缓执行要经过法制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后才能填写审批表,确保社会危险程度评估准确。不予执行需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填写审批表并提出建议,确保行政拘留决定书中载明不予执行理由和依据。拘留前的法律程序与适用规定的严格执行,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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