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在校证明的一般的地方教导处,或者直接找到班级的班主任和教导处主任,有的地方在学生的管理中心或者相应的学生会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老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老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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