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满足的要件是什么?
1、不定时工时,是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2、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劳资双方约定实行不定时工制。如果仅仅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未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就不能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如果劳动者所在岗位得到劳动行政部门关于不定时工时制的批复,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标准工时的,那么应当认定为实行标准工时,即不能因为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就认定对其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二,实际实行了不定时工时制。工作时间是客观实际,即使存在约定也不能与客观实际相悖。如果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且已经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是实际并未实行,则应按照实际实行的工时制计算工资标准。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以上就是为您做出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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