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伪造变造作废票据作担保、以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骗签订合同、收款后逃匿或其他欺诈手段均属非法占有,被欺诈方可申请合同撤销。
法律分析
行为人凡是采用以下欺诈手段的,均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三)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四)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五)通过其他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对于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被欺诈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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