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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01 09: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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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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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及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根据《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不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非婚生子女也有上户口的权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受到保护,其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包括继承权。

法律分析

一、未婚生子小孩的抚养权归谁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男女双方协商,由谁抚养。

3、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谁来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不抚养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及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对于非婚生子女,我国的态度是其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其父母过世的时候,其也是拥有遗产继承权的。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他们的权利。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未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包括抚养权和遗产继承权。对于未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应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做出判决。不抚养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此外,非婚生子女也有上户口的权利,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待遇。我们应保护和尊重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平等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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