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会影响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有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方发生额。
所得税费用是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而是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对国家征税政策,月度所得税征缴采取月度汇算清缴的方法实现,即多退少补的政策。具体表现为:企业设立一个汇算清缴账户,并存入一定的金额,在核算出当期的所得税时税款通过汇算清缴账户结算,即使后期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也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返还或者补全。
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公式为: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其中,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本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3、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综上所述,所得税费用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而是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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