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
1、婚前债务婚后不一定要共同承担。
2、婚前债务在婚后一般也是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用其个人财产承担。
3、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一方所欠的婚前之债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生产经营,否则配偶就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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