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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追究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08 05: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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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追究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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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处罚后能否再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但其他行政处罚需依法规定。

法律分析

一、行政处罚后能否再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后,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法律界的辩论与实践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法律界引发了广泛的辩论与实践。一方认为,行政处罚应当是独立于刑事责任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另一方则主张,行政处罚后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规范等方面。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和相关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和尝试,以寻求一种既能有效惩罚违法行为,又能保障合法权益的平衡机制。因此,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以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司法的公正。

结语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备受争议,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处罚后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需要注意的是,其他行政处罚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涉及法律解释、制度完善和司法实践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司法的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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