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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没还完离婚房子归一方怎么样过户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2 06: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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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没还完离婚房子归一方怎么样过户

房贷还没还完离婚房子过户需到接收银行填写转按揭申请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离婚证、房屋的相关产权证等资料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到房产交易办理房产证更名过户手续、提交免征契税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左右完成过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程序如下: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提交身份证明、合同等过户材料。3、受理后审核材料。4、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登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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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贷还没还完离婚房子过户需到接收银行填写转按揭申请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离婚证、房屋的相关产权证等资料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到房产交易办理房产证更名过户手续、提交免征契税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左右完成过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程序如下: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提交身份证明、合同等过户材料。3、受理后审核材料。4、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登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贷还没还完离婚房子过户需到接收银行填写转按揭申请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离婚证、房屋的相关产权证等资料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到房产交易办理房产证更名过户手续、提交免征契税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左右完成过户。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程序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提交身份证明、合同等过户材料;

3、受理后审核材料;

4、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登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先离婚还是先过户视情况而定:

(1)先离婚再过户的,离婚的时候可以在协议上注明房屋归个人所有,这样手续就相对简单,而且哪怕对方反悔也有法律条款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2)如果夫妻之间已经达成房产分割的协议,那么也是可以在离婚之前进行房产过户,还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

一、先离婚还是先分割债务

需要先分割债务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只有先离婚才能再分割房产,不论该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的,根本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除非其中一方做出了一些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不过离婚如果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的,诉讼请求当中应该包括请求离婚并且分割房产。对于那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需要先确定债务的分割之后,才能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分割债务的方式包括协商以及诉讼两种,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主张夫妻双方先自行协商,若是不能达成一致,再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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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没还完离婚房子归一方怎么样过户

房贷还没还完离婚房子过户需到接收银行填写转按揭申请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离婚证、房屋的相关产权证等资料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到房产交易办理房产证更名过户手续、提交免征契税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左右完成过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程序如下: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提交身份证明、合同等过户材料。3、受理后审核材料。4、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登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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