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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是否为购房合同必要内容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2 02: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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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是否为购房合同必要内容

售楼广告是否是购房合同的主旨是: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但若广告涉及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具体说明和允诺,并对购房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使这些说明和允诺未在购房合同中载明,也应视为合同内容,违反者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分析;楼广告一般是购房合同的内容,属于要约邀请;但其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售楼广告是否是购房合同。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但广告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可以视为要约。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2、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是针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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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售楼广告是否是购房合同的主旨是: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但若广告涉及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具体说明和允诺,并对购房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使这些说明和允诺未在购房合同中载明,也应视为合同内容,违反者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分析;楼广告一般是购房合同的内容,属于要约邀请;但其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售楼广告是否是购房合同。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但广告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可以视为要约。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2、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是针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

售楼广告是否是购房合同的主旨是: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但若广告涉及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具体说明和允诺,并对购房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使这些说明和允诺未在购房合同中载明,也应视为合同内容,违反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楼广告一般是购房合同的内容,属于要约邀请;但其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售楼广告是否是购房合同

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

但广告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可以视为要约: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2、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是针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

3、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4、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出现以上四种情形的,售楼广告位要约,可以作为购房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购房合同中售楼广告的法律效力与约束范围

购房合同中的售楼广告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售楼广告作为开发商向购房者宣传房屋销售信息的手段,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购房合同中的售楼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或者隐瞒事实。一旦广告内容与实际房屋情况存在差异,购房者可以依法主张权益,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售楼广告并不是购房合同的必要内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并不依赖于广告的具体条款。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结语

售楼广告虽然不是购房合同的一部分,但若广告中包含具体确定且对购房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可视为合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要约邀请,但若涉及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具体说明和允诺,对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具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该说明和允诺仍视为合同内容,违约应承担责任。购房者应审慎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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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是否为购房合同必要内容

售楼广告是否是购房合同的主旨是: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但若广告涉及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具体说明和允诺,并对购房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使这些说明和允诺未在购房合同中载明,也应视为合同内容,违反者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分析;楼广告一般是购房合同的内容,属于要约邀请;但其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售楼广告是否是购房合同。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但广告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可以视为要约。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2、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是针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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