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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的处理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21:32:17
文档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的处理

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若有证据证明其社会危害性,应予以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应予以逮捕。此外,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应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也可予以逮捕。法律分析;对于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同类罪,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该未成年人属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应该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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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若有证据证明其社会危害性,应予以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应予以逮捕。此外,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应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也可予以逮捕。法律分析;对于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同类罪,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该未成年人属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应该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若有证据证明其社会危害性,应予以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应予以逮捕。此外,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应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也可予以逮捕。

法律分析

对于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同类罪,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该未成年人属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应该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拓展延伸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对于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的情况,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应当结合保护和教育的原则。一方面,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追究,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采取适当的教育、矫治措施,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融入社会。这样的处理方式既能保护社会安全,又能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改造提供机会,实现法律的双重目标。

结语

对于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同类罪,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该未成年人属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应予以逮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对于这类情况,应综合考虑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既要依法追究其犯罪责任,也要注重其教育改造,以实现法律的双重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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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的处理

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若有证据证明其社会危害性,应予以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应予以逮捕。此外,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应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也可予以逮捕。法律分析;对于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同类罪,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该未成年人属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应该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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