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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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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生育津贴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当然个别省份的规定也有不一样的,以贵阳为例:2013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包括哪些内容。1、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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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津贴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当然个别省份的规定也有不一样的,以贵阳为例:2013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包括哪些内容。1、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生育津贴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当然个别省份的规定也有不一样的,以贵阳为例:2013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包括哪些内容

1、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同时发放吗

产假期间不能同时领取工资和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的工资是要按照正常工资发放的时间直接发放的。

生育津贴需要由用人单位进行申报申领。实际工作中,各单位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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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生育津贴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当然个别省份的规定也有不一样的,以贵阳为例:2013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包括哪些内容。1、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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