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03:59: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法律分析: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导读法律分析: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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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法律分析: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