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对私权有利保护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一、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二)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所造成的结果。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是怎样的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为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间为受益人受到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事情,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款。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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