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犯罪主观要件证据主要有以下问题:
1、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这是毒品才构成犯罪;
2、与毒品犯罪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收集不到位;
3、破案时机把握不准;
4、毒品鉴定存在问题,实践中一般对毒品只作定性鉴定,而不作定量分析。
一、刑法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判罪标准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贩卖毒品罪的刑罚要件
贩卖毒品罪量刑的犯罪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这是各种毒品犯罪行为侵害的共同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
三、刑法规定包庇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包庇毒品犯罪量刑标准问题:刑法规定包庇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有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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