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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如何公示?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6 23: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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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如何公示?

农村征地补偿应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示。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一、征收土地的程序有什么。征收土地的程序具体如下:1、发布征地公告。2、征询村民意见。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5、征用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土地补偿登记。10、实施补偿安置方窦和交付土地。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2、必须依法批准。4、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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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征地补偿应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示。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一、征收土地的程序有什么。征收土地的程序具体如下:1、发布征地公告。2、征询村民意见。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5、征用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土地补偿登记。10、实施补偿安置方窦和交付土地。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2、必须依法批准。4、强制性。

农村征地补偿应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示。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程序有什么

征收土地的程序具体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

2、征询村民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5、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补偿安置方窦和交付土地。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二、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三、二次征地补偿款的具体发放程序是怎样的

具体程序如下:1、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补偿费用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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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如何公示?

农村征地补偿应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示。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一、征收土地的程序有什么。征收土地的程序具体如下:1、发布征地公告。2、征询村民意见。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5、征用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土地补偿登记。10、实施补偿安置方窦和交付土地。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2、必须依法批准。4、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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