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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9 01: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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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7年8月30日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两次修订和修正的《土地管理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另外还有《土地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登记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什么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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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7年8月30日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两次修订和修正的《土地管理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另外还有《土地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登记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什么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7年8月30日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两次修订和修正的《土地管理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另外还有《土地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登记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什么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4、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5、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6、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7、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8、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9、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0、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11、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12、因此要想一个不动产生效,那么就必须要依法登记,依法登记之后,他的效率从他登记日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如果不动产没有经过登记,那么它的效力就没有发生,除非法律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一些国家的自然资源是不用登记的,并且不动产登记一定要去正规的登记机构办理,而且不动产的登记,它是统一登记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以上就是律师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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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7年8月30日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两次修订和修正的《土地管理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另外还有《土地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登记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什么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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