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 税务登记证 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 :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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