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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责任替丈夫还债吗?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7 0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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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责任替丈夫还债吗?

律师分析。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义务;如果丈夫的借款发生在结婚以前,则该债务也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妻子不承还款义务;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妻子也无须承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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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分析。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义务;如果丈夫的借款发生在结婚以前,则该债务也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妻子不承还款义务;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妻子也无须承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律师分析:

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义务;如果丈夫的借款发生在结婚以前,则该债务也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妻子不承还款义务;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妻子也无须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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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责任替丈夫还债吗?

律师分析。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义务;如果丈夫的借款发生在结婚以前,则该债务也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妻子不承还款义务;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妻子也无须承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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