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接受了相对人履行的,能否再要求确认合同对其无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7 04:43:21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接受了相对人履行的,能否再要求确认合同对其无效?
律师分析。不可以,被代理人已经接受相对人的履行,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不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导读律师分析。不可以,被代理人已经接受相对人的履行,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不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律师分析:
不可以,被代理人已经接受相对人的履行,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不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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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接受了相对人履行的,能否再要求确认合同对其无效?
律师分析。不可以,被代理人已经接受相对人的履行,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不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