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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有哪些发起人的责任?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3 17: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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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有哪些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1.赔偿责任,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包括募集股份需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等。一、公司创建失败的部门责任有哪些。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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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1.赔偿责任,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包括募集股份需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等。一、公司创建失败的部门责任有哪些。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1.赔偿责任,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包括募集股份需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等。

一、公司创建失败的部门责任有哪些?

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需要哪些程序

(1)提出设立的申请。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2)签定协议、公司章程,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3)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

(4)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申请批准募股。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

(6)发布公告。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7)发行股票。制作认股书,由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

(8)验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9)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

(10)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11)交付股票。

(12)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后,应当依法再次进行公告。

三、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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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有哪些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1.赔偿责任,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包括募集股份需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等。一、公司创建失败的部门责任有哪些。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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